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工作制度

                                   (讨论稿)

    为了更好地为煤炭工业协会会员服务,发挥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协会各项工作,根据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二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例会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分日常办公会议和全体办公会议,日常办公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部室主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列席会议。全体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部室主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长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综合处负责催办、落实。需要印制文件下发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三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各盟市煤炭工业协会秘书长会议,会议由秘书长主持,通报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工作情况和交流工作经验,协调指导各盟市煤炭工业协会工作。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四条  会长不驻会期间,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五条  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在会长、分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并对会长、分管副会长负责;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第六条  各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在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时,应提出本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年度或专题工作计划,工作完成后写出年度或专题工作总结,由综合处汇总后提出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年度或专题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草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文件的收发和审批。协会的所有收文,统一由综合处设专人负责管理,文件分类登记后按有关规定,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传阅,并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的归档。所有收文应由综合处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重要文件要归档。协会所有发文,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确定文件主题——工作人员文件起草——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综合处核稿——秘书长核签——分管副会长、会长签发。文件底稿由综合处存档。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度、纪律,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请假或公出要征得会长的同意;各部室、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请假或公出要征得分管副会长的同意,副职请假或公出要征得正职的同意;一般工作人员请假或公出必须征得部长或副部长同意。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协会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条  本规定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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